教育部关于同意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3〕50号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举办者由“大连医科大学、沈阳铁路局”变更为“大连医科大学、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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