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语用厅函〔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发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支撑作用,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语〔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评审竞赛管理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推广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申报类型
推广基地分为综合研究、传承推广、教育培训三个类型。申报单位应把握推广基地功能定位和核心任务,凝练特色优势,统合资源力量,聚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选择一个类型进行申报。
(一)综合研究类。紧密结合国家语言文字战略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前瞻性、战略性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实践探索,开展对策研究、政策解读与效果评估,产出有深度、有影响的工作成果。
(二)传承推广类。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和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推动语言文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三)教育培训类。围绕新时代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需要,培育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能力的人才队伍,开展中西部地区教师、青壮年劳动力等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培训。
三、申报程序
推广基地申报与认定工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统一部署。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申报并负责遴选推荐工作,每个省份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不占省级名额,但每省份推荐数不超过3个)。
被推荐单位凭邀请码于2023年4月1日至10日期间登录中国语言文字网(http://www.china-language.edu.cn),在“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版块进入申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申报表。
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于4月20日前报送被推荐单位的《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1份),以及本省份申报推荐情况说明(不超过2000字)。上述材料请用A4纸双面打印,均需加盖公章,寄送至推广基地秘书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二)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发展情况,统筹考虑区域分布、类型结构、申报单位意愿等要素,确保被推荐单位政治可靠、作风优良、特色鲜明、成果突出、管理规范、示范性强,能够积极服务语言文字工作、切实发挥支撑作用、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
(三)申报推荐工作完成后,教育部、国家语委将通过评审考察、综合评议、公示等程序认定第三批推广基地。相关单位须遵守工作纪律,确保第三批推广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五、联系方式
(一)教育部语用司
联 系 人:耿宏莉
联系电话:010-66097122
(二)教育部语用所(推广基地秘书处)
联 系 人:姚成
联系电话:010-65592972
电子邮箱:tuiguangjidi@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51号教育部语用所(邮编100010)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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